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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山寨”商品要接受“双重处罚”?不,可能还有第三重…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03-15   浏览次数:297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

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

当大家发现自家的商标被盗用时,

要记得“该出手时就出手”哦!



佛山某照明公司是“A”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1类的照明用设备、照明灯、白炽灯、碘钨灯等。2010年“A”商标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12年“A”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6年8月,佛山某照明公司发现某商行销售“山寨”其“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管型照明卤钨灯,遂向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经该管理局认定,某商行销售的“山寨”“A” 牌管型照明卤钨灯与佛山某照明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别,侵犯了佛山某照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对某商行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山寨”“A”注册商标专用权照明卤钨灯142支,罚款3000元。



2017年3月,佛山某照明公司向端州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经审理查明,某商行作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期间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销售“山寨”佛山某照明公司“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管型照明卤钨灯,其销售行为已侵犯了佛山某照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依法判决某商行立即停止销售“山寨”“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管型照明卤钨灯,并赔偿佛山某照明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为什么该侵权商行

需要接受“双重处罚”?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政保护

“双轨制”模式


我国实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双轨制”模式,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侵犯商标权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根据《商标法》规定,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以罚款。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商标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侵犯商标权要依法承担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当商标权受到侵犯时,当事人既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和行政处理并不冲突,并且民事诉讼不受行政处理结果影响。除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外,侵犯商标权还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等犯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某商行作为五金电器经营者,没有正确区分正品和假冒商品,销售侵犯了佛山某照明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所以

尽管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对某商行作出行政处罚,但是其销售行为也损害了佛山某照明公司的民事权益,依法要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其立即停止销售“山寨”“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管型照明卤钨灯,并赔偿佛山某照明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