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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的老板,这件事千万别做,否则将会被判刑!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03-20   浏览次数:283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各位肇庆的老板注意了!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纳税是公民必须履行的向国家缴纳一定税款的义务。如果逃税,将会被判刑!


A公司于2007年10月在封开县成立,法人代表和老板都是李某。该公司于2007年在封开县开发某房地产项目,并于2007年12月开始销售,至到2012年6月商品房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根据相关条例,A公司的该房地产项目已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封开县地方税务局于2012年6月发出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由于该公司一直未能提供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资料,该局于2012年10月又向其发出了《封开县地方税务局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于2012年11月30日前完整准确地提供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但其仍未提供。因此,封开县地方税务局按照相关规定核定该项目应补缴营业税408792.42元人民币和土地增值税8278234.63元人民币。但该公司仍未按规定补缴。


封开县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单位A公司及原审被告人李某均犯逃税罪,判处原审被告单位A公司罚金500万元,判处原审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单位A公司及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其不构成逃税罪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单位A公司及上诉人李某犯逃税罪的事实清楚,并有经原判庭审依法举证、质证的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关于延期提供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的申请、A公司某项目缴纳税款情况、有关情况的说明、鉴定文书、证人证言、上诉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诉单位A公司(简称A公司)、上诉人李某的行为构成逃税罪的定性准确。首先,本案中上诉单位A公司作为自主经营的法人,具有自主申报、缴纳税款的义务。在税务机关发出包括清算、限期提供资料、限期缴纳税款、责令限期改正书等多份文书的情况下,上诉单位A公司及上诉人李某仍未按照通知缴交税款。其上诉辩解所称的一直在跟税务机关反复交涉也恰恰可以证实上诉人对自己应缴税款而不交税款有清晰认识,其主观上有明显逃税的故意。其次,上诉单位A公司、上诉人李某在被税务机关责令申报缴纳欠税款项时,并未按期申报缴纳,客观上实施了逃税行为。


综上,一审法院对上诉单位A公司及上诉人李某的行为构成逃税罪的定性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