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本院新闻

买房付定金后发现“货不对版”,维权反被开发商起诉?法院这样判……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8-03-26   浏览次数:356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微信图片_20180326165537.jpg

买房支付定金后

发现“货不对版”,

“准业主”向房地产开发商维权,

反被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

事情到底是怎样的?

最后法院怎么判?

肇法君马上带你看看

发生在肇庆的这个案例……

▼▼

案情回顾



2016年10月1日,冯某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某商品房认购书》(以下简称“《认购书》”),认购了一房屋,并于当天支付定金30000元。


随后,冯某到案涉楼盘了解楼盘的地理位置等情况,了解后发现案涉楼盘实际上属四会辖区,而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对外宣传的肇庆高新区,认为在签订《认购书》时被房屋销售中介误导,要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给予其购房的优惠价格或者将已缴纳的定金退还。

微信图片_20180326165707.jpg


2016年10月12日,因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同意冯某上述要求,冯某将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销售中心水吧上的一个开水壶摔在地上,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因此报警。


经四会市公安局新江派出所协调,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销售经理苏某与冯某签订《协议书》。

微信图片_20180326170012.jpg


2016年10月13日上午,冯某携带写有“求助”内容的纸皮到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销售中心维权,当天,经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冯某自行协商,冯某向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交退回定金的申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将案涉定金30000元退还给冯某。



然而,事情还未结束,

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将冯某起诉至法院。


双方说法

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冯某应赔礼道歉”

原告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各种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6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 被告签订《认购书》后反悔,并多次来到销售中心无理取闹,对原告购房客户谎称原告签约欺诈,致使很多购房者退房。


● 被告虚构事实,破坏原告公司财物,严重损害原告的名誉权,造成重大损失。


冯某:“双方已经签订了协议书,不应该再进行追究”

被告冯某辩称:

“我认为原告对我是有欺诈行为,当时公安也出面处理并进行调解,由于原告一直没有就双方购房产生的争议进行处理,没有给予合理的解释,所以导致我脾气有点大,我的行为是因为原告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已经得到公安机关处理,我不知道原告要求赔偿的依据,双方已经签订了协议书,不应该再进行追究。


协议书是我从公安机关复印的,可能原告认为自己理亏,很快就把订金退回给我。”


这事您怎么看?

一起看看法院怎么判!


裁判结果


●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因被告的行为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名誉造成损害的事实,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虽然未认定被告在原告销售中心摔坏水壶、携带“求助”内容纸皮到原告销售中心等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行为,但四会市人民法院对前述行为不持赞成的态度,维护权益应当理性,被告应通过积极沟通对话,循法律途径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


● 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目前房地产市场大热,部分房产开发商在宣传楼盘时,为了吸引购房者的眼球,可能会有一些错误的引导,买卖双方矛盾往往由此而生。


作为开发商,如能及时处理购房者的诉求,多站在购房者的角度考虑,就可以尽量避免发生本案类似事件。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本案法院未认定购房者的行为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但并不意味着法院对购房者的行为持赞成态度,购房者维权应当理性,毕竟法人的名誉涉及其商业信誉,对其生存和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如购房者确实通过造谣、污蔑、诽谤等方式贬低、侮辱、毁损法人名誉,法院也会严格按照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进行处理。



法条链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一款: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图片部分来源网络

内容|公正肇庆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