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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顺走”玉石就被抓捕,这算盗窃未遂?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8-03-26   浏览次数:296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正所谓

君子爱财,理应取之有道,

但是有些人却妄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财富,

不仅如此,

被抓后竟辩护自己是犯罪未遂,

想逃脱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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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7年10月24日,被告人张某到四会市某玉石交易市场事主阿东的摊位前假装挑选玉石,趁阿东不注意盗走一块玉石(手镯芯)后离开,事主发现玉石被盗后怀疑是张某所为,经寻找后,在市场内抓获张某并报警,且在张某身上搜获被盗玉石,经认定被盗玉石(手镯芯)价值4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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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据此认为,

被告人张某窃财物,数额较大,

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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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

请求法庭不予以犯罪处理,理由是……

↓↓

一、被告人张某的盗窃行为是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

▲ 张某虽然当时窃得了玉石毛料,但在窃得后不一会儿就被失主阿东发现并迅速追赶,张某始终处在失主的视线范围内,追赶张某的过程实际上是盗窃现场的延续过程,张某自始至终未在心理上感觉完全控制该财物,而失主也未对该财物完全失去心理控制,故张某的行为未达到对财物作实际控制的犯罪形态。发现玉石毛料丢失后,失主是第一时间锁定张某,张某盗得玉石在逃离现场中被发现并抓住。


▲ 张某在秘密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发现并被追回了所盗玉石毛料,这表明财物所有者阿东在此次盗窃事件中并未受损失,法定的危害结果并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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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张某盗窃数额较大而未遂

本案张某盗窃数额较大而未遂,不具有情节严重情形的,不应当作犯罪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 张某主观上以为只是价值1000多元,张某只有盗窃1000元的犯意,而没有盗窃4100元的犯意,主客观并不统一。


▲ 被告人张某是犯罪未遂,其盗窃的数额为4100元,数额较大,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是初犯、偶犯,情节较轻,家庭情况也特殊(妻子作为家庭主妇,独自抚养3个子女,无经济来源),请求法庭不予以犯罪处理。



这些辩护理由成立吗?


法院判决


四会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意见恰当,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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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张某趁被害人不注意,其将财物盗窃着手后转身离开,结合案发现场情况、人流量及被盗的玉器体积小极容易隐藏等情况,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经实际控制了被盗的玉器,被害人对自己的财物已经失去了控制。


● 在发现玉器不见后,因被告人张某之前的可疑行为,被害人阿东第一时间怀疑是被告人张某窃取财物而去寻找,虽在距离案发现场不远处将被告人抓获,但这不影响此前被告人张某对所盗玉器的实际控制,是事后抓捕过程,并非盗窃行为延续。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图片部分来源网络

内容|公正肇庆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