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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出钱买房子,离婚时怎么算?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03-30   浏览次数:404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子女结婚父母出资买房,已是当下较为普遍的现象。一家人欢欢喜喜时,很少有父母会让儿女打下欠条,可是一旦子女婚后夫妻关系恶化,婚后一方父母支付的巨额房款,离婚时到底怎么算?


今天,肇法君带大家看看一件母亲起诉儿子和儿媳妇的案件……


案情

回顾


2007年3月,阿东与阿香登记结婚。2014年初,阿东的母亲张红出钱为小两口买房子,并登记在阿东和阿香夫妻双方名下。


然而在2015年11月,阿东阿香夫妻感情破裂,阿香向法院起诉离婚,当时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岂料在2015年12月,阿东张红立下《借据》一张:“现向母亲张红借人民币45万元用于购买某小区储藏室和某小区房屋(案涉房屋)。”


原来,阿东张红之所以于2015年12月立下上述《借据》,是因为阿香提起了离婚诉讼,而在二人写该借据时,阿香既不在场,也毫不知情。


2016年9月,阿香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对上述房屋进行分割,但张红认为该房屋购房款(45万元)为夫妻二人对其的共同借款,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红向法院起诉儿子阿东与儿媳妇阿香,请求二人共同归还借款。


本文中的姓名均为化名


双方说法

张红说:

阿东与阿香因购买房子资金不足,向本人借款,分别于2014年1月先后借款29.835万元及5.5万元,2014年2月借款9.665万元,合计45万元,当时未约定具体还款时间,但与阿香有口头借款协议,约定阿东及阿香向本人借款45万元买房。


因此,本人请求:

1、阿东与阿香共同向本人归还借款45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阿东与阿香承担。


阿东说:


张红的起诉没有异议。


阿香说:

首先,本人与阿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向张红借款购房的事实,本人并没有与张红达成有关向其借款45万元买房的口头借款协议。


其次,张红只是出资了 39.5万元为本人与阿东购买房子,张红无法充分有效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涉案金额属于因民间借贷而产生,以及该出资款属于对阿东一方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涉案金额属于张红对本人及阿东双方的赠与,而并非张红对本人的借款。


因此,本人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张红全部诉讼请求。



看到这里,你可能有疑问:

婚后母亲出钱给儿子买房,

这样的出资行为,

是算赠与,还是算借贷?

其性质在法律上到底如何界定?

一起来看看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法院判决


张红与阿东、阿香之间到底是借款关系还是赠与关系?

法院:赠与关系


首先,张红提供的向开发商转账的凭证只能证实其完成了钱款已付的举证,其次,虽然张红提供了阿东立下的借据,阿东又认可张红的诉讼主张与证据,张红阿东是母子关系,双方存在利害关系,阿香没有在该借据上签名且对借据予以否认阿东又明确其向张红立下借据时阿香是不知情也不在场。


再者,张红的出资时间(2014年1月-2月)与阿东写借据时间(2015年12月)相隔差不多两年,而张红与阿东都确认是因为阿香起诉离婚后,阿东才事后补写上述借据的。


综上,端州区人民法院对张红出资为阿东、阿香购置房产是否有明确该出资为借贷无法查明。因此,张红没有完成与阿东、阿香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张红应当承担其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本案中阿东阿香婚后购房资金不足,张红作为母亲将 298350元转入肇庆某房地产公司及将96650元给予阿东阿香支付购房款,应视为张红阿东阿香购置房屋的出资款


● 因无证据证明张红明确表示赠与一方且房屋又登记在阿东阿香名下,故根据法律规定,张红作为阿东的母亲为阿东、阿香购房出资的款项,应认定为对阿东阿香的赠与,张红阿东阿香之间是赠与关系不是借款关系


 ● 对阿东自认向张红借款45万元,因其与张红对此并无争议,阿东可自行向张红清偿。故,张红主张其与阿东阿香之间存在45万元的借款关系不成立


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张红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此案,

我们来听听法官有何说法?

法官释法



对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或支付房屋首期款),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情况,其出资行为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要看能否依法认定为借贷关系,如果有双方签订的书面借条能证明是借贷关系,则可以按借贷处理。反之,不能证明为借贷的,该项出资一般被认定为赠与。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引发的争议在离婚案件中的比重日渐增多,为避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矛盾,对出资款到底归儿女一方还是双方,父母最好采取银行转账、汇款的方式交付给子女,保存相关凭据,并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同时有第三人见证或去公证处进行公证,以备发生争议时举证。



下面,我们来看看我国法律

对于这一方面是怎样规定的

法条链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