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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合作的公司进行清算而错过了申报债权,钱还能拿回来吗?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04-01   浏览次数:339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10年11月8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B公司将路面工程发包给A公司施工。施工完毕后双方对工程量进行核算确认,B公司仅向A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205607.8元。2012年5月10日,B公司经过股东会决议决定注销公司并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公司股东郭某、李某、窦某。2012年5月23日,B公司清算组在《东莞日报》上刊登清算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2012年12月27日,B公司被注销。

 

 

由于郭某、李某、窦某在B公司清算期间没有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A公司,也没有在全国或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告公司解散清算事宜,导致A公司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

 

因此,A公司到四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A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郭某、李某、窦某支付工程款205607.80元。A公司说明了理由并提供证据。被告郭某、李某、窦某经四会市人民法院依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及提交反驳证据。

 

 

法院判决

 

◆ 原告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

 

◆ 双方已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总工程结算价格为1355607.80元,B公司已支付115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为205607.8元。该结算结果符合合同的约定,有B公司已支付1150000元的支付凭证为证,而且该结算单有B公司的工作人员确认。法院在被告没有提出足以反驳上述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对B公司仍拖欠原告工程款205607.8元的事实应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郭某、李某、窦某在B公司清算期间,没有履行在全国或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告公司解散清算事宜的义务,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通知原告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郭某、李某、窦某承担支付工程款205607.8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李某、窦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支付工程款205607.8元。

 

 

法官释法

当今很多公司在公司注销、吊销等出现解散事由时,由于股东法律意识淡薄或者存在侥幸心理,对公司债务不清算或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

 

按照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公司出现解散情形时,清算组即具有法定的清算义务,其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依法进行清算,否则当债权人依法拿起法律武器时,公司的股东或清算组成员将对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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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公正肇庆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