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本院新闻

嫌麻烦不办证 放火炼山被判刑

作者:梁兆周 陈希云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10-14   浏览次数:545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因嫌办理《野外许可证》手续麻烦,而为了在自家承包的林地上放火炼山不慎引发山火,怀集县某村的裴某的这一把火烧掉了7.8公顷的山林。近日,怀集法院对该失火案作出判决,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裴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无证烧山引发山林大火

    裴某承包了怀集县某村近百亩山场。由于放火炼山需要向公安局森林分局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申请,符合条件的大约一个星期内可以审批。今年4月15日,在未申领《野外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自信不会“出问题”的裴某雇请了6名民工开进山里炼山。在所承包山场的周围简单修了一条约10米宽的防火带后,裴某便叫民工点火烧山。

    不巧的是,山里风云突变。点火不久,突然刮起了大风,一团火球被大风吹起,飞到了裴某所承包山场范围外的山林,并立刻引发了森林火灾快速向山的两边蔓延。裴某立即组织民工扑救,但是由于火势较大,根本无法扑救。裴某立即打电话报警,大火于当天下午被扑灭。

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获判缓刑

    经怀集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裴某这把火过火面积7.8公顷,林木蓄积量465.5626立方米,被烧掉的林木有速生丰产林、一般用材林、杉树等。后裴某主动到怀集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自首。其家属分别代为一次性赔偿了被烧山林所有人的经济损失27800元,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办案法官指出,裴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未经县级森林防火部门批准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过失引发山火,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裴某在火灾发生后能积极组织村民救火,犯罪后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山火频发原因何在

    怀集县是广东省主要林区,林木种类繁多,林地面积400万亩,活林木蓄积量达1020万立方米。由于森林覆盖率高,森林防火形势一直较为紧张。

    2015年初,怀集县就发生多起山林火灾事故,主要原因一是今年初天干物燥、降雨次数少,使得森林更加“易燃”;二是群众心存侥幸心理、麻痹大意,烟头火种随意乱丢,认为一点火星不至于毁了整片森林;三是群众法律意识和防火意识较为淡薄,少数群众为了野外用火方便,嫌麻烦不去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由于森林防火部门没有备案登记,一旦不幸引发山火,由于没有充分准备,因扑救不及时而极容易引发森林大火。今年以来,由于天气较为干旱,山区作业用火意外引发山火现象频发。因此,一方面政府要求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工作、严格监管林区用火作业和严惩无证野外用火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民众要加强防火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防山火。

 

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就已属于上述条款“情节较轻”的情形,达到刑事立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