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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服务台——离婚协议履行有争议,起诉可否获法院支持

作者:梁月婷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2-23   浏览次数:427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咨询:陈女士来信,称其与罗某已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有的房产归罗某所有,但罗某须在离婚后6个月内向陈女士支付一定的金额作为补偿。约定期限届满后,陈女士多次要求罗某履行协议上的约定,但罗某以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迟迟不肯履行,并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此陈女士有意向法院起诉要求罗某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问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法官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只要陈女士与罗某之间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法定撤销或变更情形的,该协议书对双方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约定。因此,陈女士若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能获得法院支持。 

    在本案中,罗某以“显失公平”为由不肯履行离婚协议并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然而,根据上述第九条规定,“显失公平”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变更或撤销的法定情形,该诉讼请求一般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应对离婚协议,尤其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予以高度重视和慎重考虑,如果发现协议难以接受的,可以拒绝签订或继续协商。另一方面,夫妻双方一旦签订了离婚协议并登记离婚,除非有法定撤销或变更情形,否则就应当恪守协议内容,行使协议约定的权利,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