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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服务台(2)无证驾驶致他人受伤,驾驶人及车主均需担责

作者:梁月婷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2-23   浏览次数:395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咨询:罗某来电咨询,其亲戚张某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借用其两轮摩托车驾驶时与他人发生碰撞致他人受伤。经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后,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向驾驶人张某和车主罗某追偿上述赔偿款。驾驶人张某和车主罗某是否应当承担该次事故的赔偿责任,法律对于这类案件是如何规定的?

   法官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后是可以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本案中,张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是肇事的主因,对损害的发生负主要责任;而罗某作为摩托车车主,未尽注意义务,将摩托车交予未取得驾驶证的张某驾驶,客观上增大了机动车对周围环境的危险性,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