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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 终被司法拘留并罚款

作者:邱嘉炜 廖铭道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4-26   浏览次数:410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被执行人吴某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端州区法院依法对吴某采取司法拘留、罚款强制措施。吴某慑于法律的威严付清了两宗执行案件的全部赔偿款五万多元。

    吴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肇庆市西江大桥由北往南行驶,遇前方何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谢某由北往南行驶,两车发生碰撞致何某死亡、谢某受伤。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支付何某的家属32000元。不久,何某的家属及谢某分别提起诉讼,经端州区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扣减吴某已支付的32000元以及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限额赔偿款后,吴某还应分别赔偿何某的家属和谢某款项共计五万多元。

    判决生效后,吴某并未赔付相关款项,何某的家属、谢某分别向端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责令吴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并积极开展调查吴某的财产,但发现其并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连肇事小型普通客车也去向不明。执行干警多次上门与吴某及其家人沟通协商,吴某仍然拒不支付赔偿款。鉴于吴某存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行为,端州区法院决定对吴某依法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并予以罚款3000元。在司法拘留期间,吴某认识到错误,出具了悔改书,并由其家人代付清两宗执行案件的全部赔偿款,并缴纳了罚款。两宗执行案件得以执结。鉴于吴某的悔改态度较恳切,端州区法院决定对其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