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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欲以离婚逃避责任,法院正义维护妇女权益

作者:梁月婷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4-26   浏览次数:408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情:张某与陈某登记结婚至今已有20多年,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其女儿也已成年。但近年来,陈某身体开始患重病并需就医治疗,花销巨大,家庭生活渐渐变得艰难,张某开始嫌弃陈某并与其分居,期间双方多次协议离婚无果。张某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因陈某不同意离婚,其女儿亦表示父母感情并未破裂,只因家庭生活变得艰难,父亲为了逃避责任才作出离婚的选择。因没有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依法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事隔一年,陈某的病经过治疗已处于康复性治疗阶段,但张某并没有因为法院的判决而放弃用离婚逃避责任的念头,并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判决:综合张某两次诉讼要求离婚的情况、提出的证据,难以认定其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其要求与陈某离婚,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不准张某与陈某离婚。

    法官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结合本案,张某和陈某夫妻结婚至今已有20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陈某正处于患病康复性治疗期间,张某应积极帮助和关心陈某治疗,陈某既要承受身体的伤痛,又要承担精神的打击和压力,在这个特殊的时候,作为丈夫的张某有责任,也有能力承担这一切。张某应珍惜双方以往的夫妻感情,精神上加以慰藉,争取妻子早日康复,而不应采取离婚的消极方式处理夫妻关系。综合张某两次诉讼要求离婚的情况,提出的证据,难以认定其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互相扶养是公民法定的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