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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之间劳务工作需谨慎 意外受伤自身有责亦需担

作者:梁月婷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4-26   浏览次数:437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咨询:胡某来电咨询,受张某雇请,胡某在张某个人承包砍伐的山场上砍伐林木,在工作过程中,胡某不小心踩到自己砍伐下来林木的树尖,致木头滑落砸到自己的背部,造成其腰部受伤。事故发生后,胡某与张某协商赔偿无果,胡某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则认为胡某受伤是因为胡某自己的疏忽大意造成的,与他无关。

    法官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在劳务法律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按胡某咨询的情况来看,张某作为雇主,是接受劳务方,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风险的防控者,其对胡某的砍伐行为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若查明张某未履行上述义务,对胡某的损害存在过错的,张某则需要根据过错的程度对胡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胡某是提供劳务一方,其在工作过程中,对自身安全具有合理、必要的注意义务。胡某疏于防范,踩到自己伐下的木材导致受伤,对其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必要的注意义务,胡某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胡某和张某对于该次事故所需承担的责任需要根据他们的过错程度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