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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体育竞赛中损害的责任认定与分配

作者:梁月婷 廖铭道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29   浏览次数:393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情:苏某是某校的篮球主力队员。在某校就读期间,苏某代表学校参加了某篮球比赛。在比赛过程中,苏某因与对方运动员发生身体碰撞而造成右锁骨骨折。苏某认为该次事故的损失应当由学校承担,但学校认为其已尽到教育、管理等职责,主观上没有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苏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苏某的受伤属于意外事件,某校无组织、管理上的过错,不构成侵权,且某校已尽到了及时救护、妥善处理的义务,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苏某是在代表学校参加比赛时受伤的,而某校是参赛的实际受益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某校对苏某因该次比赛受伤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法官提醒:从苏某受伤的过程来看,球员之间的这种碰撞不是某校和参赛者主观所能控制的,苏某的受伤属于运动固有风险引起的意外事故。某校在此事故上无组织和管理上的过错,也已经尽到了及时救护、妥善处理的义务,因此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本案苏某是在代表某校参加篮球比赛的过程中受伤骨折的,其是在为实现学校所期待的荣誉而努力。所以,虽然某校已经履行了相关的义务和责任,无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作为参赛的受益人,应承担受益人的补偿责任,对受害学生酌情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