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本院新闻

容留他人吸毒 牟利与否均构成犯罪

作者:梁月婷 梁兆周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20   浏览次数:391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情:朱某在其家中房内,提供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给他人吸食。次日凌晨2时许,公安民警在朱某的住处抓获朱某和4名吸毒人员,并在现场查获吸管等吸毒工具及1个附有少量白色粉末的透明封口袋。经对上述人员的尿样进行现场检测,结果氯胺酮试剂检测呈阳性;查获的附有少量白色粉末的透明封口袋中检出氯胺酮成分。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后,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食、注射毒品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此外,容留他人吸毒罪并不要求主观上具有牟利目的,只要行为人明知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仍然提供场所或者便利条件的即符合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本案被告人朱某在其家中容留4名吸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