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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冤相报何时了 借酒行凶酿惨案——端州区法院审结一宗持刀致人重伤案件

作者:廖铭道 梁月婷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29   浏览次数:414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相邻两村之间多年来有矛盾纠纷,为“教训”隔壁村民王某,村民刘某纠集一班人将王某、林某砍致重伤,最终难逃法网锒铛入狱。近日,端州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等五人有期徒刑八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连带赔偿受害人王某、林某合共45万多元。

    2015年4月,刘某在某酒吧喝酒时得知王某亦在隔壁酒吧喝酒,因其所在村与王某所在村之间有矛盾,遂产生了“教训”王某的念头。之后刘某将与王某之间的纠纷告知李某、郑某、苏某、赵某,并要求他们一起帮忙“教训”王某。随后,在刘某的安排下,五人“分工合作”,李某、郑某两人到隔壁酒吧确定王某行踪,刘某、赵某搭乘苏某的车回刘某的住处拿了两把砍刀后再折返还酒吧。次日凌晨2时许,见王某与朋友林某等人走出酒吧搭乘出租车离开,刘某等五人驾车尾随至某小区门口路段,经刘某确认在路边行走的王某及另外3人后,李某、郑某戴黑色头套下车持刀狂砍一轮,王某的腿、左手臂、腰部等多部位受伤,林某左手掌当场被砍断,头部、右上臂、腿部等多部位受伤。经鉴定,两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均属重伤二级。

    另查明,李某还伙同他人窜到某小区内,用小刀刺穿高某停放在楼下的小汽车的四条轮胎、刮花车身四周及损坏汽车前杠等地方(经鉴定,价值共计73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郑某、苏某、赵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还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数罪并罚。遂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决刘某、郑某有期徒刑八年,苏某、赵某有期徒刑四年;李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八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刘某等五人连带赔偿受害人王某、林某合共45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