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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罪犯转移诈骗款获刑

作者:廖铭道 梁月婷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20   浏览次数:382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为贪图“好处费”,明知是诈骗所得款项还窝藏、转移。近日,端州区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林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万至二万不等。

    肇庆市某公司在不到一星期的时间里,被冒充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客户工作人员的犯罪分子通过QQ联系方式转账诈骗了七百多万元。期间,林某等五人在明知所转移、提取的款项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协助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予以窝藏、转移。刘某指使林某通过网上银行多次转账并提现100万元转交刘某,林某分得“好处费”2万元。“鸡镇”指使,经谢某安排,李某、苏某在广西南宁、贵港、来宾等地的银行柜员机提取现金100万元,李某、苏某各分得10万元的“好处费”,谢某分得5千元“好处费”。赵某在“阿甘”的指使下,持多张银行卡在广西南宁、贵港、来宾等地的银行柜员机提取现金20万元,分得“好处费”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谢某、李某、苏某、赵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或其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