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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法院首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调解成功

作者:任建新 梁月婷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20   浏览次数:389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16年1月18日,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就麦某钟、麦某标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这是我市法院审理的首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以调解结案的方式迅速挽回了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损失,节约了司法成本,形成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广宁某金属制品厂,由麦某标担任法定代表人,自2011年转由麦某钟经营。2012年12月24日至2013年1月17日,该厂未经批准擅自生产,排放含有氰化物的污水到广东北江支流漫水河,以致发生广东北江支流漫水河氰化物浓度超标的环境污染事故。事故发生后,广宁县人民法院对麦某钟、麦某标等做出了相应的刑事判决。

    期间,广宁县环保局委托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估算,作出《广宁县某金属制品厂氰化物非法排放事件环境污染经济损失估算调查报告》,该报告估算经济损失为32.19万元,环评费8万元。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据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麦某钟、麦某标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2.19万元及委托鉴定费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开庭审理前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麦某钟、麦某标承诺分期支付该案所涉水污染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32.19万元及委托鉴定费8万元,共计40.19万元。“在诉讼的初期,被告并不配合,经过多次的协调与沟通,被告终于明白了自己行为的不当性,主动提出调解。这个案子的成功调解,希望能为环境资源的保护形成一个良好的示范效应。”承办法官欣慰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