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本院新闻

一纸离婚协议,抹不掉父母亲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作者:梁月婷 冼颖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8-01   浏览次数:392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情:林某与周某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儿小鑫由女方周某抚养,抚养费均由女方周某承担”。如今,随着小鑫年龄的增长、物价水平的上涨,高昂的学习和生活费用让本就收入微薄的周某再也无法独自承担,而林某则以离婚协议的约定为由拒绝履行抚养小鑫的义务。无奈之下周某以小鑫为原告,把林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林某支付应付的抚养费给小鑫。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后,依法判决林某自判决之日起按每月25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元给小鑫作为其抚养费,直至小鑫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本案中,虽然林某与周某对小鑫的抚养费问题作了相关约定,但林某作为小鑫的父亲,离婚后对小鑫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协议的存在并不妨碍小鑫在必要时向父亲提出超出协议的合理要求。因此小鑫有向林某请求支付生活费、教育费等抚养费用的权力,林某应当依照判决向小鑫支付抚养费,直至小鑫年满十八周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