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本院新闻

公正执法暖人心 锦旗相赠表谢意

作者:研究室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1-19   浏览次数:344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公正执法暖人心 锦旗相赠表谢意

 

(通讯员 刘成) “我们只是做了应该做的事情,没想到被上诉人还邮寄一面锦旗过来。”日前,肇庆中院司法人员任喜跃手捧一面“司法公正 判决如神”的锦旗,高兴地对记者说道。

 

图片说明:参与了该案审判的三名司法人员任喜跃、唐强、梁达明

事情是这样的,被上诉人马某在2014年期间与怀集县人民医院产生过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当时马某委托上诉人孔某作为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怀集县人民医院一次性支付马某15万元并以此了结所有涉及的医疗损害赔偿事项。随后,怀集县人民医院履行调解书,将15万元款项交至怀集县人民法院当事人暂留款账户代为支付。孔某作为代理人经过马某丈夫梁某委托,以正常手续到银行取出了15万元款项,并将12万元汇至梁某的指定账户上,另3万元私自提取现金。马某在多次要求孔某支付余款未果后,向怀集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孔某归还余下的3万元款项。

怀集县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虽然梁某写给孔某收到15万元的收据,但从案情反映和孔某的答辩状陈述,孔某确实留下3万元没有办理汇款,而是作为代理费用等予以截留。怀集县法院判决,在扣除代理期间相应的开销以及孔某应当取得相应劳务报酬后,孔某应当返还马某1.4450万元。

孔某不服判决,向肇庆市中院提起上诉。其上诉主张已将3万元现金交付给梁某,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判令马某支付其在近3年的漫长代理期间所付出的艰辛劳务费7.5万元。

肇庆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孔某是否将3万元赔偿款以现金方式交付给梁某,以及马某应向孔某支付多少费用。经审理查明,孔某上诉主张已将3万元现金交付给梁某证据不足,一审法院认定孔某未将3万元现金交付给梁某并无不当。关于马某应向孔某支付多少费用的问题,由于当初双方当事人均属口头约定并未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酌情确定上述费用总计为1.2750万元并无不当。

最终,肇庆市中院裁定孔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维持原判。为感谢肇庆市中院的最终判决,马某邮寄了“司法公正 判决如神”锦旗给法官,这是对法官秉公执法的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