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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服务台】上下班途中因本人主要责任受伤 法院:非工伤

作者:梁月婷 胡志勤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2-22   浏览次数:316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情:阿梅是肇庆某陶瓷有限公司的员工。在劳动合约期间内的一日,阿梅下班驾驶摩托车回家途经金场妥江大桥路段时不慎摔倒受伤。广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阿梅应负事故全部责任。阿梅认为该次事故发生在下班途中,应当认定为工伤,故向广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广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阿梅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肇庆某陶瓷有限公司按工伤待遇为其支付医疗费及其他经济损失。

    经初审法院调查,查实阿梅虽与肇庆某陶瓷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受伤是在劳动合约期间内,但阿梅受伤是劳动作业时间外的上下班时间内,且阿梅受伤的主要责任者是其自身。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阿梅要求肇庆某陶瓷有限公司按工伤待遇为自己支付医疗费及其他经济损失的理据不充分,经法院工作人员释法教育,阿梅撤回了起诉。

    法官评析:本案的焦点是受害人在下班期间因本人主要责任受伤可否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即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要申请认定工伤的,首先要确认系非本人主要责任,也就是说,自己这一方的事故责任要排除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两种情况,具体如有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以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在本案中,阿梅在下班期间,驾驶摩托车时不慎摔倒受伤。广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阿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阿梅的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其受伤所用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由其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