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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伪造发票、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男子获刑一年

作者:刘成 梁育锦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2-22   浏览次数:351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众所周知,制造、销售假发票是犯罪,而持有大量假发票同样也是犯罪。早前,杨某就因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及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被四会法院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据了解,2014年起,杨某通过在路边张贴小广告的方式贩卖假证件。在2015年7月15日19时许,杨某在大旺区某商场与一买家买卖伪造的高中毕业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在杨某随身携带的购物袋里查获16本共800张通用定额发票(面额为50元和100元的、面值达52500元)、一批摩托车牌照、三本毕业证书、六枚疑似伪造的国家机关橡胶印章等物品。经鉴定,涉案的发票均为伪造的发票,从杨某身上搜获的“广东省肇庆市普通高中毕证书验核章”与肇庆市教育局提供的“广东省肇庆市普通高中毕业证书验核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而其它印章也从相关部门证实得知均属伪造。

    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据此认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2016年11月29日向四会法院提起公诉。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他表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其身上所携带的袋子确实存有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面额伍拾圆的有11本,一本有五十张,一共面值27500元,面额壹佰圆的有5本,一本五十张,一共面值25000元,上述16本定额发票共面值52500元。并且,杨某知道这些定额发票都是假的,同时道出是从广州一位“刘老板”处购买并用于出售的,但最近一直没有人购买,所以就一直放在身上,对公诉书中所指控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没有异议。除了假发票外,杨某身上的六枚印章也是 从“刘老板”那里得到的。据其所述,由于该六枚印章在对方制作后已被闲置并称能免费提供给杨某使用,所以他才通过邮寄方式收下,但表示从未用于出售假印章或伪造假证件,因此,辩护人认为杨某尚未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至于假毕业证则是现成的,杨某交代,只要跟广州那边的人说需要盖什么学校的公章和哪个校长的公章,广州那边的人就会做好邮寄过来,目前他的身上有三本这样的假高中毕业证。

    经依法审理查明,四会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