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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旁大树突然折断砸伤人 公路局未尽责被判赔

作者:杨欣欣 吴惠娟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08   浏览次数:410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情:2016年2月的某天,小宾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搭着小梅由肇庆往梧州方向行驶。路旁一棵大树突然从高空掉下,砸中了摩托车的前轮纱罩,导致摩托车倒地,小宾与小梅均受伤。小宾与小梅认为这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公路林木的管理人(即公路局)没有认真履行对公路的养护职责,对于事故中所掉下的树枝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并排除。因此,小宾和小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公路局赔偿相应的医疗损失。

该公路局辩称,事故的发生是由于道路旁边大树上的高枝突遇大风吹断,树枝从高处跌落时正好碰上原告驾驶的摩托车,致车倒人伤。公路局认为该事故属意外事故,并非人为能控制,公路局对于路树、路况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均按照工作规程每天进行巡查,已尽到应尽的责任。

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驾驶摩托车在被告管养的道路上行驶,因路边行道林木的树枝折断坠落,造成原告倒地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案林木的树枝折断处大部分已经干枯,该树枝折断造成原告损害,被告系该林木的管理人,被告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驾驶逾期未经检验合格的摩托车上路行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判决被告公路局赔偿原告损失的85%即84938.7元。

法官评析:我国民法确定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一般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三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在许多情况下,由于现有科技水平和知识的限制,很难届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特别是在一些特殊领域,要探究行为人是否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几乎不可能,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方法,即过错推定责任,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不承担责任。

本案就属于过错推定责任的典型案例。被告作为公路主管部门和道路两旁林木的管理者,对其管理的路段有保证道路正常、安全通行的义务,包括对其管理的道路两旁的树木管理和维护等。本案中,原告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期间,受到道路两旁的树枝折断坠落砸中而造成损害,除非被告能够充分举证证明其对原告的损害无任何过错,否则,就推定其存在过错,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虽可以证明其履行了相应职责,但并没有做到排除其道路的全部安全隐患,也就是被告应当预见到其道路的树木过高过大有可能被大风吹折而没有事先做好维护,导致损害结果发生,不能认定其没有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