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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服务台——以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耕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作者:梁月婷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28   浏览次数:412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咨询:张某的父母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了一份耕地。父母相继去世后,集体经济组织并没有将耕地收回,而是仍按该土地面积发放分红款并由张某的姐姐领取。张某知晓后,向姐姐提出分割上述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和分红款,但姐姐认为该耕地是集体经济组织交由其继续耕种的,且耕地分红款是其个人完成耕地承包经营任务而获取的合法收益,不应分割给张某。那么,依照法律规定,张某可否以父母遗产为由要求和姐姐分割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和分红款。

    法官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上述规定明确了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即以“户”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这种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该农户家庭,而不是某一个家庭成员。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当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时,则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并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或另行发包。结合本案,涉案土地是以家庭承包的方式获取经营权的耕地,而并非林地,张某父母相继过世后,该耕地承包经营农户权下已没有家庭成员,涉案耕地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另行分配,而不是由张某和她的姐姐继续承包,更不能将涉案耕地的承包经营权作为张某父母的遗产处理。而张某姐姐领取的分红款不属于张某父母生前承包耕地的收益,更不属于张某父母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不发生耕地收益的继承问题。故张某不能以分割父母遗产为由分割耕地承包收益和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