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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作者:全国人大   信息来源: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12-11-19   浏览次数:21538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19864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64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    198711日起施行)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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