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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作者:全国人大   信息来源: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12-11-19   浏览次数:21889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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